關于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及附著裝置檢驗的通知
揚建安監(jiān)〔2013〕24號
各縣(市、區(qū))安監(jiān)站,各施工、監(jiān)理、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檢驗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66號)、《揚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實施細則》(揚建規(guī)〔2013〕4號),并借鑒我省其他城市的管理經驗,經研究決定,在建筑起重機械初次安裝檢驗的基礎上,自2013年12月1日起對我市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定期檢驗及附著裝置檢驗?,F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檢驗范圍
在揚州市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范圍內停用時間在半年以上或使用超過一年的建筑起重機械,在重新啟用前或繼續(xù)使用時,應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塔式起重機首道附著、施工升降機末道附著,應于附著裝置安裝完畢后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二、檢驗申報主體
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單位。
三、檢驗主體
具有相應資質并在市建筑安全監(jiān)察站辦理登記的檢驗檢測機構。
四、相關要求
1.停用時間在半年以上或使用超過1年的建筑起重機械,在重新啟用前或繼續(xù)使用時,應委托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周期超過1年的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jiān)督機構換發(f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填寫《揚州市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報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定期檢測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二)建筑起重機械驗收記錄表;
(三)上一次使用登記證原件。
換發(fā)的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3.塔式起重機在首道附著裝置安裝完畢后、施工升降機在末道附著裝置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其余的附著裝置由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組織出租、安裝、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制訂定期檢驗及附著檢驗的方案,并及時、認真開展檢驗工作,確保檢驗過程公平、公開、科學、嚴謹。
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相互配合,共同將建筑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附著裝置檢驗工作落到實處,保證我市施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正常、有效運行。
揚州市建筑安全監(jiān)察站
2013年10月20日